(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谭志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谭志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何棋东,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北然,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棣斌,男,该行职员。被告谭志航,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谭志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北然、梁棣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志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以水果种植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6.72%,该笔借款于2013年4月11日到期。期间,被告只归还贷款2371.7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计至2015年2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7926.98元,利息2002.6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谭志航归还清借款本金7926.98元及计至2015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002.68元,本息合计9929.66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贷款本息完毕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证据三、银联卡,证明借款转入被告的银联卡中。证据四、借款申请、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借、贷关系成立。证据五、借据,证明原告已依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证据六、还本、还息流水、利息清单,证明被告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息事实以及结欠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以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元,并于2009年10月29日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在额度有效期(2009年10月29日至2012年10月28日)内向被告提供借款,该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用款,贷款利率为6.72%,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上/下)浮20%确定,逾期按合同载明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被告可通过原告的营业柜台、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借款渠道进行提款、还款,并可随借随还,但单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签订合同后,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该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11日止,贷款逾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2073.02元和利息298.74元。计至2015年2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7926.98元,利息2002.6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发放贷款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还清借款和付清利息,违反了约定,应承担返还尚欠借款本金及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志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926.98元及计至2015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002.68元,本息合计9929.66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贷款本息完毕的利息。如果被告谭志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志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