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梁宝林土地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梁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被执行人梁宝林,男,50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被执行人梁宝林土地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2)第0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