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吴健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吴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健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10。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吴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0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健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健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