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邵丽蓉。委托代理人邵耀明。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孙卫国、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丽蓉、邵耀明,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卫国、胡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被告拿着我的工资卡,发的工资也很少给我。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我的户口给转走,给我造成很大的麻烦,特别是在我病重期间,不管不问,还到医院吵架,住院期间被告拿着我的工资不给我,现在由我的儿女们照顾自己。两人感情已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把原告的工资卡、身份证还给原告,把原告的户口退回原住地;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邵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申请书档案复印件一份。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把原告的身份证、工资本等物品归还原告。原、被告自2002年结婚后,原告同被告及被告的子女们一起生活。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被告子女们视原告如同亲生父亲,关心照顾无微不至。原告身患××,经常需要住院治疗,多次住院期间均是被告及被告的子女在医院照顾。被告因为常年照顾体弱多病的原告,积劳成疾,患××。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2014年11月12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3月16日郑州陇海医院住院病历共三套及2014年6月21日原告在河南省现代中医院住院病历一套;2、2014年12月15日被告在郑州陇海医院住院病历一套;3、证人杨某、韩某、马某的出庭证言各一份。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可作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原、被告均系再婚,但是婚后已经共同生活十三年之久,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现正是生活上需要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年龄。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