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牟野诉被告高榕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野,高榕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牟野,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榕声,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野诉被告高榕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野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父亲已代被告偿还欠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牟野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