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戴金生与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强立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生,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强立钢管扣件租赁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208—2号原告戴金生,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金玲玲、王如飞,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强立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九江市庐山区生态工业城江西金太阳药业有限公司内。该中心经营者林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生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强立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人民币11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桂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