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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齐新,张玫,锦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玫,齐新,锦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李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玫,住址:黑龙江省东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张玫、齐新、锦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当认定为出借方李谕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玫、齐新、锦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张玫、齐新、锦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