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亚梅与李建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梅,李建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32号原告李亚梅,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建宏,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李亚梅诉李建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绪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