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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春桃与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桃,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审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77号原告:马春桃,身份证住址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增城市。法定代表人:梁毅鹏,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良,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春桃诉被告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将于2015年7月底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春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春桃负担。审 判 长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万佳佳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