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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兵与白云、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兵,白云,蒋萍,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汪兵。被告:白云。被告:蒋萍。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8号慧谷时空大厦。法定代表人:白云。被告:湖北华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801号。法定代表人: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兵与被告白云、被告蒋萍、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华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5元,减半收取6682.5元,由原告汪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