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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第2323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杜祥吉,贵州省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李某,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祥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