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马若冰与宁夏大学行政赔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23号马若冰:你与宁夏大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3)夏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及(2014)银行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宁夏大学(原银川师专)于1995年5月29日,对你作出宁教院发(1995)25号《关于对马若冰同学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给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时发结业证,待参加工作后若表现好,可持工作单位考察材料,到学校申请换证事宜。该决定在校园内予以张贴公告。同时查明,1995年你毕业时,学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上报了你的分配材料,同年7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了你及其他同学的分配计划,将你分配到海原县教育局并办理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派遣报到证》),交于学校。上述证据证实,你的分配就业与你是否拿到《就业派遣报到证》有关,而与宁夏大学(原银川师专)1995年没有给你发放毕业证无关,据此,宁夏大学2012年迟延给你发放毕业证与你没有就业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你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请求法院确认宁教院发(1995)25号《关于对马若冰同学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无效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毕业时没有给你发放《就业派遣报到证》的诉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以学校给你签发户口推定《就业派遣报到证》已发虽然不妥,但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