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廖超、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成都协和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廖超,成都协和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殷家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超,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协和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清桂,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杨达琳,经理。上诉人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超、成都协和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青白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1元,减半收取为10790.5元,由成都康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