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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任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艳,任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艳,女,53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任桂华,女,46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李秀艳与被执行人任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秀艳也提供不了任桂华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3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