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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项兴涛与李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兴涛,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7号申请人:项兴涛。申请人:李杰。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项兴涛、李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项兴涛、李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项兴涛一次性赔偿李杰: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人身损害合计100909.74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二、项兴涛、李杰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