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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兴国、刘杰与刘杰、刘长水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国,刘杰,刘长水,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兴国。被告刘杰。被告刘长水。被告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国诉被告刘杰、刘长水、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国以“诉讼主体有问题”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张兴国负担。审 判 长  肖春杰代理审判员  杨大为人民陪审员  刘迎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明慧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