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四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景春与李微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春,李微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景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李微微,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春诉被告李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表示自行解决该纠纷,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微微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春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景春负担。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