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蔡舒廷与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舒廷,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蔡舒廷,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尹延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公司员工。原告蔡舒廷与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于2015年4月27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本案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述情形,故本院不再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舒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衍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