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郭新厚、张巧林等与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郭新厚,张巧林,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80号申请人执行人郭新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巧林,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建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新厚、张巧林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新厚、张巧林与被执行人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2月9日前被告宋建荣偿还原告郭新厚、张巧林借款44万元整,如到时尚未还清,则按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从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还款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9日,申请人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郭新厚、张巧林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清源审判员 赵学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