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赵忠鹏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赵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铁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赵忠鹏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阴县公证处(2010)平阴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忠鹏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祥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