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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海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林海勇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307888-1。法定代表人汤雪松,总经理。被告林海勇,男,住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国网重庆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林海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海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