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宫敬元与苏建勋,杨茜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敬元,苏建勋,杨茜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宫敬元,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苏建勋,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杨茜涵,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敬元与被执行人苏建勋,杨茜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