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健与马元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马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马元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马元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元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元伟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阎跞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