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8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刘素婷商贸中心与北京鸿泰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刘素婷商贸中心,北京鸿泰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8383号原告北京刘素婷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中联华都红门鞋城市场A1210号。经营者姓名刘素婷,总经理。被告北京鸿泰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58号119室。法定代表人郑进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刘素婷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刘素婷)与被告北京鸿泰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鸿泰森公司享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115770元的债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北京鸿泰森商贸有限公司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十一万五千七百七十元,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得对北京鸿泰森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