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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峰审 判 员  王颖人民陪审员  薛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