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峰审 判 员 王颖人民陪审员 薛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