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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立志与刘恒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志,刘恒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志,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恒福,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志与被执行人刘恒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恒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