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朱训昔章晓丹颜纯张建文李力马海霞长沙金诚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朱训昔,章晓丹,颜纯,张建文,李力,马海霞,长沙金诚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朱训昔,男。被执行人章晓丹,女。被执行人颜纯,女。被执行人张建文,男。被执行人李力,男。被执行人马海霞,女。被执行人长沙金诚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贷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公证处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620000元,利息191403.55元,律师费114342.1元,公证费1400元,执行费42620元,以上共计3969765.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训昔、章晓丹、颜纯、张建文、李力、马海霞、长沙金诚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976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心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