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臧晓东与被上诉人郭红烟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晓东,郭红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晓东,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烟,女,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艳艳,郑州市妇女联合会法律维权志愿者律师。上诉人臧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郭红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晓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臧晓东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晓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臧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斌审 判 员 钟 晓 奇代理审判员 王 明 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