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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全忠与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全忠,张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于全忠。被执行人张爱军。本院在执行于全忠与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爱军未主动履行(2013)雁民初字第060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全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于2015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爱军于2015年10月底前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40000元人民币,双方就本案再无债权纠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58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