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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周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周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住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金陵新庄子。被执行人周燕鹏,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证件号码610302197611241011。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周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37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