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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85号原告:郝某,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孟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