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星耀与被告穆新泰、崔保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星耀,穆新泰,崔保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郭星耀。法定监护人郭振普,男,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岳嘉,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新泰。法定监护人穆文博,男,系穆新泰父亲。被告崔保勤。原告郭星耀与被告穆新泰、崔保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星耀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星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5元。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