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与李忠萍、赵兴民、李林霜、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萍,赵兴民,李林霜,刘本辉,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方星,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军、李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本辉,总经理。被告: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炳坤,总经理。被告:李忠萍,女,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赵兴民,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林霜,女,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本辉,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规定期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孙泽海人民陪审员 廖文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