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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贺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414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洋,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沛县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洋,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举行的婚礼,2012年7月2日生婚生女刘某乙,××××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无财产分割。被告刘某甲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婚前婚后都很好,一直没有吵闹,原告陈述的婚姻形成过程属实,其余不是事实。原、被告生有一女,现已三岁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举行婚礼,2012年7月2日生婚生女刘某乙,××××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被告刘某甲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贺某和孩子。不论是原告贺某还是被告刘某甲,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