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开县汉丰街道香港城A区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9796777-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全,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炳东,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