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柳州市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洪文,曾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916号原告柳州市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吕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桂平,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洪文。被告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柳州市华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力如。被告柳州市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汉荣,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洪文,男,住柳州市。被告曾筱燕,女,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洪文、曾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将本案所有债权转移给案外人、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柳州市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蒙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