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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张海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张海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96号原告张红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张海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张红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蒯 舒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