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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杭州杭真真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真真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杭州杭真真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杭真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立,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祥寿,该公司经理。原告杭州杭真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杭真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真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杭真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1元,由原告杭州杭真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运武审 判 员  徐 婕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