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哲,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哲,被告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25日经老边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由被告自行抚养。离婚后,被告并未依约抚养女儿,而是一直由原告自行抚育,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现大女儿已成年,二女儿娄某某已是初一学生,和原告一起生活多年,且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女娄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25日经老边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中已经双方表明二个女儿归答辩人抚养,张某无须拿抚养费。这些年答辩人已将两个女儿抚养长大,可想而知是何等艰难。原告在离婚后未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现在原告突然提出要回一个女儿,答辩人不能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决二女儿娄某某仍然归答辩人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娄某于2007年4月25日经营口市老边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娄某某(2001年9月22日出生)由被告娄某自行抚养。近几年,娄某某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其明确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的婚生女娄某某现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娄某某300元抚养费的诉请,未超过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故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女娄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二、被告娄某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每月300元计算,给付原告张某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女娄某某满十八周岁止。上述款项,被告娄某于2015年6月30日给付原告张某2015年子女抚养费21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娄某于每年6月1日给付原告张某当年子女抚养费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歆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