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旭东、冀艳华、李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旭东,冀艳华,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永军,行长。被执行人李旭东,男,蒙古族,民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冀艳华,女,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晓鹏,女,满族,主任,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旭东、冀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站前支行的存款10000元,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晓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城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李旭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文化广场分理处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冀艳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惠路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