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延琪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琪,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宋延琪,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长征,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强,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委托代理人侯宏亮,盂县仙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宋延琪诉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延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