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义养与王光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养,王光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义养,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某地。被告王光贵,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某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23楼A2302-A23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养诉被告王光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要求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2元,由原告李义养负担。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苏柏求人民 陪 审员 王伟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陈文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