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厉文兴、赵越与赵越、周家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厉文兴。被告:赵越。被告:周家晟。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文兴与被告赵越、周家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文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厉文兴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