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位花欣与王伟、姜晓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花欣,王伟,姜晓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位花欣,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伟,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姜晓楠,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负责人何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位花欣因与被告王伟、姜晓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