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古峰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5号被执行人李古峰。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古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古峰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古峰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古峰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师晓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