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巨中与周技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宏伟,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