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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袁晓阳与孔祥路、张光柱、魏兆胜、孔德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阳,孔祥路,张光柱,魏兆胜,孔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孔祥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光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兆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德全,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光柱在齐河县畜牧兽医局2014年7月份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17100元整。提取被执行人魏兆胜在齐河县畜牧兽医局2014年7月份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168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