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40200100036974,住所地大同市大唐路第二奶牛场(二电厂西)。法定代表人王继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文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88楼1单元20号,系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0000050220,住所地太原市东华门1号。法定代表人温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现尚欠案件受理费12631元及执行费9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721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