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刚与胡惠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胡惠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胡惠春,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胡惠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赵胜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