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高 某 某 与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人。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